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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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沁之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舟山沁之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岱山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2019年3月20日前的利息33971.91元及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065‰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浙江舟山沁之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江舟山沁之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536元,由浙江舟山沁之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5-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