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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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10民初1033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浙江奇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下称原告)为与被告***(下称被告)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大 常委会发布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 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经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59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3、 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8年1 月,被告因业务所需至原告处购买货物,原告向被告供货。截至 2018年1月17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货物价值13900元。后被告支 付部分货款5900元,余款一直未付。经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交了收款收据、发货单等证据材料。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诉称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 法律保护。原告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后,被告未能按约足额付款, 已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理 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货款5900元 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赵萍萍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