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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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安置房建设费用、利润等各项费用167149577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412100元,由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8736元(已支付),由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负担393364元(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590990元,由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732692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负担858298元(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平谷区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樽房地产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