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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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太康县开博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4102.63元(其中交强险120000元、商业三者险34102.63元),扣除已付10000元,尚应支付144102.6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94.2元,已履行完毕。 三、由太康县开博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467元,由被告***负担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