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祁山路支行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中山通佳鞋业有限公司 野村精机(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50793.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1310元,被告***负担3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