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维修款181856元及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4月12日计算至2018年5月12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0元,由被告湖南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漯河市银舰缸套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保全费234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