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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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二附属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漯河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7910.8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河南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所投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原告***承担610元;被告河南达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承担222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