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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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 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887022.5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5月6日的利息55291.07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3223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860元,由***、***、北京祥云恒盛商贸有限公司、兴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