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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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五华县人民医院 梅州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59185.01元,合计179185.0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65450.08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9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54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