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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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应计利息(含费用)(计算方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 二、原告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位于潮州市枫溪瓷兴路兴发园A区七幢504、5××号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在最高本金余额35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090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0元,被告***负担3900元。原告潮州市湘桥区信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90元已由其预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390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7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