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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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汇众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抚顺鑫顺运输处 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30426.0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20149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9元,由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负担780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原告自愿垫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