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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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9351.83元,共计5935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最高限额5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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