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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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村信用社 望都县寺庄民康药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望都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贾村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至2019年9月3日的利息9351.83元,共计59351.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最高限额50000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