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九龙门诊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汕尾九龙门诊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578000元并按日5%以296019.3元为基数从实际拖欠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履行完毕止,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296019.3元的百分之三十。

驳回原告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3.26元,由原告负担3295.21元、被告汕尾九龙门诊部负担1046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8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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