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汕尾市城区九龙门诊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汕尾九龙门诊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原告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578000元并按日5%以296019.3元为基数从实际拖欠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履行完毕止,但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296019.3元的百分之三十。 驳回原告汕尾市长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3.26元,由原告负担3295.21元、被告汕尾九龙门诊部负担1046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