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蓝康律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9068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7月8日之前的利息192459;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9日之后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906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以上一、二项判决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4057元,原告***负担21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6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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