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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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贷款本金147846.04元及利息12395.78元,共计160241.82元(计算至2020年6月3日),并承担以本金147846.0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325倍计算的利息; 二、若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认期限偿还上述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有权就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名下位于孝昌县城区古城大道中段皇苑商住大厦1栋2单元704室房产鄂(2015)孝昌县不动产权第0000158号、鄂(2016)孝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108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4元,减半收取17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