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闫安峰所有的座落于太旗宝昌镇**小区11号楼17号车库、18号车库,建筑面积22.41平米、21.01平米。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11-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