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与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自2019年11月2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江分行欠款本金98001.42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其中截止2018年6月29日尚欠利息、费用18309.52元,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双方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8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