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习水县官渡河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习水县官渡河煤矿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2.8万元,并以32.8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25.00元,由被告习水县官渡河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