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1民初795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贵州贵安新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应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银行账户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故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梁永雄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青青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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