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0元并支付利息214971.26元、罚息138844.9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53816.20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0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4.355%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6500元; 三、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永房权证永北镇字第××号及永国用(2007)第00049号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的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642元由被告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丽江永胜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