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2729执367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七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务农,住***。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62289300010004587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826.0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300010004587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9024.7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行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彭灿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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