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二道河子中心医院
鸡西矿业二道河子煤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医疗损害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966.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连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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