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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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 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鸡矿医院有限公司二道河子中心医院 鸡西矿业二道河子煤矿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医疗损害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9966.46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连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