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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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51956.94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96831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589.8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4.60元,由原告***负担95.30元,被告***负担1138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负担2221.30元。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8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