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伊春市森龙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伊春市森龙木业有限公司货款199858.58元、运费2036.70元、差旅费163.50元,共计202058.78元; 二、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伊春市森龙木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199858.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1.00元,由被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