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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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七台河市新良谷物有限公司 厦门航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勃利县明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卢洪涛粮款16664.80元; 二、被告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担本案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00元,由被告***、被告七台河市弘丰粮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