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 招远皮革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远市思卡雅登皮草行偿还原告招远皮革城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4188155.5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杨张敏对被告招远市思卡雅登皮草行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0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招远市思卡雅登皮草行、***、杨张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