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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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 新余市通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遂川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79276.0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42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负担7242元。 以上款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已赔偿的10000元品兑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公司应向原告***198518.0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万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万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万安县支行,账号:36×××23-000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