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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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巫山县淘实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巫山县淘实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巫山县深蓝广告经营部广告制作费87076.64元及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被告巫山县淘实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