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昌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拖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黎县支行截止到2019年10月7日的贷记卡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共计13814.43元,2019年10月7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否则本院将依法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