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81民初881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文,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7月15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17日。

原告***诉讼请求:1.***向***支付货款本金2万元;2.***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730元(以欠款2万元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4.2%,在此基础上浮50%为利率6.3%,计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自2018年4月30日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止共26个月,为2730元,其余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4月,***在凭祥市南山万通国际物流园向***购买芒果一批,经双方结算确认,至2018年4月***欠***货款2万元,***多次向***追索,均遭***以各种借口推脱。2019年11月29日,***在南宁市五一路金大陆大酒店参加朋友婚礼,发现***在场,即要求***结清拖欠的货款,***又以无力偿还为由,当面向***立下《欠条》一张,保证在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欠款。此后,虽经***多方追讨,***总找理由推脱不还。

被告答辩意见:***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查明事实:从2018年4月开始,***向***购买一批芒果,经结算,***欠***货款2万元。2019年11月19日,***向***出具载有“本人***于2018年4月份欠***芒果货款(¥20000)人民币。今补欠条,作为凭证,本人保证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内容的欠条。期满,***未按约定支付尚欠的货款。至2020年9月17日,***尚欠***货款2万元。

本院意见:***向***购买芒果,***依约向***交付了货物,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要求***依照欠条金额支付尚欠的货款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使其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要求***从2018年4月30日起2万元为基数,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4.2%,在此基础上浮50%为利率6.3%,计逾期付款违约金。从***出具的欠条内容看,***逾期支付货款的日期应为2019年12月31日,因此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从2019年12月31日开始。经查明,2019年12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4.15%,则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6月30日***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0000元×4.15%×(1+0.5)÷365天×172天=587元,后续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7月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主文:***支付***货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87元(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上浮50%,从2019年12月31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2020年7月1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负担166元,***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玉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韦 龑

书记员 植丽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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