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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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37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