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借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账户名称: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34×××86,开户行:广西永福农村合作银行迎宾分理处),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开户名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账号:20×××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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