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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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告知书 (2020)桂0981执保282号 戴伟、黎新剑: 申请保全人戴伟与被保全人黎新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保全人戴伟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本院作出了(2020)桂0981执保282号执行裁定书。根据执行裁定及申请保全人戴伟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黎新剑在北流市北流镇松花村11组对公账户享有的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二、查封申请保全人戴伟名下的号牌为桂K×××××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2年,2020年6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保全人黎新剑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戴伟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戴伟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保全人戴伟负担。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许文湘、刘家良0775-6361770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