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黔江区柴市巷南海鑫城海鲜王优品XX号门市经营部的合伙协议; 二、位于黔江区柴市巷南海鑫城海鲜王优品**门市经营部大厅门柱至靠南海鑫城方向的区域中的5整组玻璃海鲜水池、3整套独立海鲜水池,以及水池带有的抽水设备、制冷设备归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050元,被告***负担1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