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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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138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4580.6元(531380.6元+150000元+1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以544580.6元(531380.6元+13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1月21日止;以531380.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2元,减半收取计6956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39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