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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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弘千化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渭阳路支行 新乡市众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票据金额利益50万元(被告将该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61×××9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咸阳市渭阳路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陕西中核大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