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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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黑0622执恢330号 柴国军、王立芳、柴艳宝: 本院在执行柴国军、王立芳与柴艳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源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柴艳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柴艳宝给付申请行人柴国军、王立芳纠纷款6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柴艳宝于2020年11月11日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执行到位6050元(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已将该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柴国军。至此,柴国军、王立芳申请执行的(2015)源新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