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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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利息3813.3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本息合计19,813.33元,并以前述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给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33元,减半收取147.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