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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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830执恢4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 负责人姚群,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余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2017年6月27日我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2019年5月29日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余风、***、***、***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6月18日我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撤回对该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商初字第00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