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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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鹤岗市沃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406民初100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鹤岗市沃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代码:91230400MA1894FX4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鹤岗市沃丰农业机械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张忠福 审判员贺小平 审判员包蕾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文婷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