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8执1111号 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佳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旬阳县XX城XX中心XX中心欠付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0000.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2900.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8执11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