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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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尚捷物流有限公司 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晋江市捷安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5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347807.13元,上述两项合计402807.13元。 二、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人)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福州尚捷物流有限公司、晋江市捷安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福建龙跃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1809元,由原告***、***、***、***、***负担90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03元,由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负担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