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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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安溪县崇德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53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崇德茶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河。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崇德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