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昌裕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固原昌裕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借款本金5730万元,并承担2018年12月22日至本案执行终结期间的利息及罚息,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算,罚息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固原昌裕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被告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的位于固原市××区地下商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原州区房权证区字第XXXX、0XXXX号,所得价款按照担保责任的最高额8202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固原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固原昌裕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白永军、***、***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分行要求各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835元,由被告固原昌裕商贸有限公司、原州房地产公司、***、***、***、白永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