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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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1执保13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乐军与被执行人苏志军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乐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志军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查封车辆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