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0-11-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21执保13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乐军与被执行人苏志军诉讼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乐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苏志军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1年11月3日止)。

本院认为,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查封车辆的权利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祁阳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1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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