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执行
法院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1130执恢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滕志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婺源人,住***。

被执行人程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担保人许根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滕志红与被执行人程国强、担保人许根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担保人许根姿在担保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现担保人许根姿已按照担保协议偿还了申请人滕志红5000元。另被执行人程国强在本案恢复执行前已偿还了13800元,因此,被执行人程国强、许根姿共偿还了申请人滕志红借款计人民币18800元,尚有。现申请人滕志红依据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自愿撤回了案件的执行申请。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终结(2020)赣1130执恢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小民

审判员  姚文杰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灵通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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