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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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借款本金296807.06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19年3月14日止的利息2416.55元,罚息23.99元,复利16.06元;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若***、***不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有权对其所有的位于嵊州市的抵押房地产(预告登记证号为:浙房预嵊字第××号)依法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嵊州圣都置业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圣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89元,依法减半收取2894.5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014.5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