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固原鹏顺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固原鹏顺商贸有限公司×××号“东风天龙”牌牵引车一辆; 二、驳回原告固原鹏顺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5元,由原告固原鹏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15元,由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