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河县雨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402民初451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水林,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五河县雨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雷。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万鸿,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绍刚。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工农路四季阳光花园1号、2号、8号楼1层和1号楼6、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758802888。

负责人;石爱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现波、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与被告***、被告五河县雨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田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被告五河县天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达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平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天达公司的车辆投保单位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故原告申请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变更被告为人寿财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水林、被告大地财险及被告人寿财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雨田公司、被告天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10586.5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31058.65元;

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8元,由原告***负担1080元,被告***负担46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9-25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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