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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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1324民初7076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波,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旭,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驾驶员,住***。 被告: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2692807234Q,住***。 法定代表人:丁云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63637682G,住***。 负责人:宁洪波,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支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五河县通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顺运输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波,被告英大泰和财保蚌埠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顺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75070.1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8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